《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017-03-27 11:49:50 32

为推动中央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任务要求,近期,中宣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一是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中宣部有效主导、财政部代表国务院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中宣部、财政部切实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推动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二是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动中央文化企业深化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三是中央文化企业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此外,《办法》还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负责人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是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资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将对理顺国资监管体制、规范国资管理工作,推动中央文化企业国资监管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