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合并办理2017年执业会员年检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7-02-06 10:50:20 34

各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资产评估师: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会将组织开展2017年执业会员年检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年检(以下简称“登记年检”)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两项年检工作合并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年检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截至年检基准日会籍在北京地区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均应参加本次年检,非资产评估师股东视同执业会员参加年检。年检基准日处于转会、转所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师由转出协会、转出机构进行年检。我会所属资产评估机构在外省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师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协会进行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执业会员年检内容
    1.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5.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6.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8.中评协及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登记年检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存在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4.是否按《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6.是否符合《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条件;
    7.是否加入行业协会。
    三、年检申报材料
    (一)《2017年执业会员年检相关部门会签表》(附件1);
    (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2);
    (三)《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3);
    (四)《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4);
    (五)《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情况自查表》(附件5);
    (六) 凡缴纳个人会费的资产评估师填写《资产评估师个人信息统计表》(附件6); 
    (七)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年检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
    2017年2月13至2月17日期间,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做好本机构年检自查工作。认真组织填写年检申报材料,并对每项填报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待我会抽查。评估机构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二)材料申报与协会审核
    1.材料申报时间
    年检材料申报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至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2.材料申报流程
    按照《2017年执业会员年检相关部门会签表》列示的相关部门依次进行办理:(1)到财务部办理缴纳会费情况证明;(2)到工会提交个人信息统计表;(3)到党委办公室提交党建及统战工作情况统计表;(4)将年检材料报评估一部审核。
    3.申报注意事项
    (1)年检材料以A4纸形式提交,处于协会代管状态的资产评估师自行参加年检,提交附件3、附件6即可。
    (2)为配合工会做好2017年资产评估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体检工作,请各评估机构认真填写《资产评估师个人信息统计表》(附件6),并将该表电子版(EXCEL格式)报送工会。电子版的文件名应注明单位名称与参检资产评估师人数,格式为:“****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人”。
    (3)为配合党委办公室做好党建及党外代表人士统计工作,请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填报资产评估行业有关人员党建及统战工作情况统计表的通知》(京会协党〔2017〕11号)要求填报相关表格。
   (三)年检要求
    对于符合两项年检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对于不符合年检规定、未参加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将根据《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及《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处理,年检信息将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中体现。
    1.执业会员年检
对于执业会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会员年检的,我会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对于符合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情形的,将进行现场检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中评协,由中评协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2.登记年检
    (1)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
    (2)因不符合《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条件而不予通过年检的,变更其登记类别。
    (3)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年检抽查
    我会将根据年检情况选取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资产评估师进行现场抽查。
     五、其他事项
    (一)资产评估师应在年检申报材料上报前通过中评协网站首页“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核对本人基本信息,如有变更事项应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变更及注销办理程序》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与年检材料一并提交。
    (二)各评估机构应在年检申报材料上报前,通过中评协网站首页“行业信息查询”核对本机构基本信息,如有变更事项请书面报告评估一部。涉及向北京市财政局备案的变更事项还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规定进行备案。
    (三)对于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资产评估师,我会将于年检后提供一次补学习机会,开设一期30课时的面授培训班,具体事项关注我会网站通知。我会培训网CPV继续教育平台在年检期间向会员开放,网络学时不足的会员可以登陆补学。通过补学仍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资产评估师不予通过年检。
    (四)遇到年检相关问题请咨询我会评估一部。
    联系人:孙鹤鸣(88221018)、刘西平(88221015)、唐克 (88221017)
      
    附件: 1.2017年执业会员年检相关部门会签表
           2.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3.资产评估师年检表
           4.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5.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情况自查表
           6.资产评估师个人信息统计表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2月6日 
附件:
京评协〔2017〕3号附件1.docx
京评协〔2017〕3号附件2.docx
京评协〔2017〕3号附件3.docx
京评协〔2017〕3号附件4.docx
京评协〔2017〕3号附件5.docx
京评协〔2017〕3号附件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