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党委和政府,考核结果直接进入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此前的双碳管控框架,其核心约束是"能耗双控":以单位GDP能耗为主要指标,属于行政规划体系内的考核工具,问责链条止于行政层面。《办法》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正式纳入党内法规考核体系,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考核结果作为省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换言之,碳排放表现不达标,直接影响省级党政领导的仕途评价。这一设计将"双碳"从发展规划目标,提升为党政领导的政治责任。
与此同时,同日发布的《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两份文件协同落地,形成制度闭环。《办法》自2026年度起实施,"十五五"是第一个完整考核周期。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 评价考核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开展,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第六条 评价考核设置控制指标、支撑指标。
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指标。
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
第七条 “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
第八条 “十五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并提出相应任务举措。
省级行动方案应当按时制定完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并作为后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考核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时,应当围绕实现国家层面目标,督促地方落实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等要求,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性约束和弹性调控,体现差异化要求。
第九条 “十六五”时期起,每个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全国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省级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推动逐步实现碳中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评价考核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考核细则,并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指标体系。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一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应当剖析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将评价结果以及书面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后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第十七条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评价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国家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缺失或者时效性暂不能满足评价考核需要的,可以采用全国碳市场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监测、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应当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算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结合评价考核工作,统筹碳达峰碳中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科学合理分解并压实减排责任,确保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平稳接续,稳妥有序降低传统行业碳排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碳市场等各类市场化减排机制的作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判定,据实提出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并在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办法》设置“5项控制指标+9项支撑指标”的考核框架,附件明确了各指标及其负责部门。
控制指标(5项):无容错空间
5项控制指标中,任意1项不达标,该省评价考核结果直接为"不合格"。
第一类是结果性指标,即碳排放总量(指标1)和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2),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共同负责;
第二类是能源结构过程性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指标3)、石油消费总量(指标4)、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指标5)。“十五五”期间,国家层面的目标是: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并实现煤炭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
支撑指标共9项,覆盖所有主要排放部门和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本身不含各指标的具体数值。年度量化细则由国家发改委每年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动态细化,标准可随形势调整。虽然考核尺度存在一定弹性,但方向明确且不可逆。
目标分解:从自上而下到"上下结合"
此前能耗双控的目标,由国家直接分解至省级。《办法》改变了逻辑:各省自行研究提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编制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经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再作为考核依据。《办法》同时要求审核过程"体现差异化",不对各地作"一刀切"要求,综合考虑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这为制造业体量大、产业结构较重的省份提供了一定的协商空间,但最终目标必须服务于国家2030年整体达峰目标。
三档判定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以上三个等次。需注意:“合格”并非无后果。若部分支撑指标不达标,有关指标负责部门将对该省进行"通报提醒"。
问责机制:逐级加码
评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份,须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党委和政府。数据造假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该省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形成实质性政治约束。
动态监测预警
《办法》要求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定期监测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等关键指标,对出现偏差的省份"靠前提醒"。这意味着,考核压力不仅在年末体现,而是全年持续传导。
广东政策文件层面已有所铺垫
广东省委"十五五"规划建议(2025年12月)明确提出"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并要求"全面落实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这意味着省级管控框架已经明确,下一步是广东版"十五五"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的制定。该方案尚未正式发布,但双控方向已锁定。
三个直接传导点
第一,"两高"项目审查趋严(对应指标9)。
《办法》支撑指标9明确考核"两高"工业项目碳排放置换和节能降碳审查评价的落实情况。大湾区制造业中,石化、钢铁、陶瓷、玻璃等行业的新建或扩建项目,将面临更严格的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环节,将系统性强化碳合规审查。
第二,碳市场配额趋紧(对应指标13)。
指标13考核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碳排放控制目标。与此高度相关的是,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6年启动2025年度履约年碳核查工作,这是深圳作为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推进年度碳管理的常规动作。
深圳碳市场配额流转率位列地方试点碳市场前三,深圳在碳预算、碳普惠、气候投融资等方面的政策创新,已构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降碳机制。随着《办法》落地,全国碳市场配额控制力度将进一步收紧,已纳管行业企业的履约成本预期上升,尚未纳管行业的纳入时间表将加快。广东此前已在碳市场扩容规划中研究将石化、陶瓷等行业纳入管控。
第三,绿电需求结构性上升(对应指标7)。
指标7考核年度新增用电量中新增清洁能源电量的占比。这一指标的压力将直接传导为对绿电供给的刚性需求扩张。在大湾区制造业集群中,高用电强度行业(电子、汽车、数据中心等)将面临采购绿电的实质压力,而非此前的自愿性选择。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初启动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产品目录的扩容征集,重点面向"市场需求迫切、外贸压力严峻"的产品类别,碳足迹标识与绿电采购的联动机制正在形成。
总的来说,广东以占全国约7%的能耗支撑约10.9%的经济总量(国家发改委数据,2021年),单位GDP能耗和碳排放长期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广东制造业体量庞大,石化、钢铁、陶瓷等传统高耗能行业基数仍较重,《办法》控制指标对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的约束,对广东存在客观的结构性压力。
《办法》的约束对象是省级党政,但它通过省级行动方案和行业管控政策,将义务最终落实到企业。对大湾区企业ESG负责人和管理层而言,以下五个方向值得优先关注。
第一,完成碳盘查,摸清自身排放底数。
《办法》的考核以各类统计和核算数据为依据,且明确将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企业如对自身范围一(直接排放)和范围二(外购电力热力排放)底数不清,将在配额分配、项目审批、绿色供应链准入等多个环节处于被动。建议制造业企业,尤其是高用能行业,尽快完成现状盘查,并对标行业配额分配基准线,评估自身合规缺口。
第二,关注碳市场扩容行业,研判纳入风险。
全国碳市场目前覆盖电力行业,其他行业的纳入进程正在加快。广东在省级规划文件中已明确研究将石化、陶瓷、纺织、数据中心、交通、建筑等行业逐步纳入管控。属于上述行业或与其存在供应链关联的企业,应提前评估纳入后的配额缺口和碳价成本压力,避免被动应对。
第三,绿电采购与绿证,提前布局。
指标7的考核逻辑将绿电需求从企业自愿选择转变为政策驱动的结构性需求。建议有条件的企业提前锁定长协绿电资源,或通过绿证市场完成电力消费的清洁化认证,同时关注深圳"绿电易"平台等地方服务工具的进展。
第四,"两高"项目投资前完成碳评价和置换方案。
新建或扩建属于"两高"行业的项目,在省级考核压力下,碳排放置换审查将成为实质性审批门槛,而非程序性合规事项。项目前期须将碳排放评估纳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置换方案的充分论证。
第五,持续跟踪广东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
省级行动方案是企业碳管理最直接的法规依据,它将明确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以及行业管控、项目碳评价的具体规则。广东方案尚未正式发布,但一旦出台,将对大湾区制造业企业的碳合规义务产生系统性影响。建议相关企业保持政策跟踪,方案发布后及时对照行业条款评估影响。
此外,对于出口欧盟的制造业企业,国内碳强度管控趋严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对产品碳强度的要求方向高度一致,两套标准的协同管理值得提前纳入合规规划。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标志着双碳管控从行政规划工具正式升级为党内法规框架,制度约束力和传导速度均显著提升,对于大湾区企业而言是一次需要现在就启动内部评估的制度信号。北方亚事ESG事业部深耕大湾区可持续发展咨询,持续追踪双碳考核制度的落地进展,为企业提供碳盘查、碳合规评估及省级政策应对支持。如需进一步了解《办法》对贵司具体业务的影响评估,欢迎与我们联系。
本文主要依据《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答记者问(2026年4月)、广东省委"十五五"规划建议(2025年12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工作部署等公开材料撰写。广东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十五五版)尚未正式发布,相关表述以现有规划建议文件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