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全球首部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的环境法典。法典共5编、1242条,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同步废止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全球环境立法的一大创举。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指出,这一创新不仅是体例上的突破,更是立法理念的根本性变革,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从传统“末端治理”向“源头管控”“引领转型”的重大跨越。
绿色低碳发展编共4章、114条,聚焦三大核心领域: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其核心制度创新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这是法典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且带有“暂行”属性,致使碳市场在实操中始终面临法律层级效力的问题。法典从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确立了碳市场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碳市场长期缺乏上位法的空白。
与此同时,法典明确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碳市场发展目标:到202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对企业而言,最核心的变化在于法典创设了明确的强制减排义务,强调重点排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对于“未按时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法典新增设定了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高额罚款。
相较于原《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典的最大突破在于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从政策倡导真正落实到“实罚”阶段。
法典第978条新增了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公开的义务,第1223条明确了处罚额度。这意味着,对于新能源汽车、电子消费品等行业的企业,其环保合规义务已扩展至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并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法典对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的退役设备处理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履行循环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义务,杜绝“停用即弃”的环保隐患。
法典明确规定推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顶层的法律依据。那些在绿色低碳方面先行一步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制度红利。
法典规定的企业义务,可以用“ESG商业逻辑链”来解构:
外部驱动力(第一环) :法典首次在基本法律层面确立碳市场法律地位,将“双碳”目标从政策承诺转化为长期、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制度,为新能源、节能环保、碳管理、循环利用等产业投资开辟了制度性蓝海。
企业转化(第二环) :电力等行业从过去主要应对污染物排放的单一合规模式,转向碳排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三位一体”的综合合规模式。
直接产出(第三环):法典规定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为碳资产管理奠定数据基础。
中间价值(第四环):碳排放权交易、碳足迹标识等市场化手段写入法典,使企业减碳行为具备法律确权的资产属性,帮助企业将减碳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法典对绿色金融扶持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最终价值(第五环) :碳资产已不再仅仅是企业履责的“紧箍咒”,而将变成与资金、技术并列的核心生产要素。
距离2026年8月15日法典正式施行已不足4个月。对重点排放单位、电器电子、汽车、动力电池等行业企业而言,合规窗口正在快速收窄。未按时清缴碳排放配额的企业将面临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高额罚款;未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的生产者将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然而,挑战的另一面是机遇。法典将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纳入市场化配置,那些率先完成绿色低碳转型的企业,将获得制度红利:更低的融资成本、更高的品牌溢价、更强的抗风险能力。